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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宁安置留用地新政:实物留地转为指标 、明确开发方式?

2022-04-11 10:16:46来源:浏览次数:1

 1月27日,乐居编辑从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获悉,《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将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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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全文较长,乐居编辑已为大家划好了重点:

《办法》明确,安置留用地是指依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安置的建设用地。根据安置目的不同,分为产业安置留用地和住宅安置留用地两种类型。并且提出,实行安置留用地指标安置,原则上不再安排实物留用地,以指标兑现的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明确了安置留用地的土地性质主要分为两类:

(一)产业安置留用地指标置换物业须以集体资产方式自持,不得转让,且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备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部分,不得分割、不得转让”。

(二)住宅安置留用地指标置换物业为拆迁应安置人口可按政府制定价格申请购买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用房。

此外,《办法》强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保留实物留用地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对安置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以上这个几点变化意味着什么呢?

第一、实物留地转为指标兑现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2021年2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安排实物留地,而通过指标兑现的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安置留用地指标可通过折算货币,或置换物业的方式兑现。

若选择以折算货币方式兑现,折算价格将参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被征收土地范围所处地段、相应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市场评估价的50%综合确定。

若选择置换物业方式兑现,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产业安置留用地指标可以兑现为“人均25平方米(15+10)的商业产业用房”;

住宅安置留用地指标可以兑现为“申请购买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

第二、明确了安置留用地的土地性质:集体资产方式自持、拆迁安置住房

产业安置留用地指标置换物业须以集体资产方式自持,不得转让,且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备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部分,不得分割、不得转让”。从源头给土地定性,杜绝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现象。

拆迁安置住房则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住房需求,防止社会资本以“合作建房”名义非法对外销售三产房,同时也是为了打击三产房开发商,避免项目烂尾等情况。

第三、实物留用地允许三种开发方式: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和自主开发。

选择公开出让方式的,地块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就近原则,优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安排。公开出让前,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拟定安置方案、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

选择转让(合作)开发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安置留用地”。

选择自主开发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采取代建方式实施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备注“安置留用地”。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代建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建方应当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

这也就是说,被征地的村集体将不再自己“包揽”安置房的开发建设工作,而是鼓励通过招拍挂、转让(合作)这两种更加专业且有保障的方式进行开发,由竞得方按协议约定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安置房。最后一种开发方式是过去常见的自主开发方式。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本办法实施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动工开发利用的安置留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城市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用途和建筑安全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调查评估,属违法建设的,按规定进行查处。

符合批准用途且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消除影响并按规定完善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参照本办法关于转让(合作)开发或自主开发的相关规定进行开发利用,亦可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安置留用地,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最后一点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集体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答案是肯定,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集体自持的产业安置物业以外的物业,若需上市交易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上市交易面积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可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由住建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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